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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杜绝低龄犯罪 制度不应沉默
发表时间: 2013-12-14
 

  重庆女孩摔婴事件背后,尊重生命等的人性诉求不应被忽视和遗弃。


  这不是道德绑架法律,而是法律不外乎人情,调整需符合社会现实、人性伦理。

  杜绝低龄犯罪,家庭教育、社会矫治、法律调整,一个都不能少。 无论对个体生命,还是社会进步,制度都不应再沉默。

  12月12日,据媒体报道,摔婴女孩的父亲否认了自己经常打骂女儿的传言,但同时声称,自己也不知道女儿为何有这样的行为。

  重庆摔婴案已经事发一周,目前,婴儿已经能够进食,但摔婴女孩一直未受到任何强制惩罚措施,事件引发的争议愈演愈烈。


  追踪:男婴已能吃粥,女孩离开新疆


  男婴:12月9日,原原父亲发微博称,经重庆市知名专家会诊,确定了原原的开颅手术时间大概定在下周一二。原原左手和左脚需要在手术后做康复治疗,而智力方面只能依赖于以后的恢复情况。据医生透露,原原现在可以自己吃米粥和奶粉,不需要胃管。

  女孩:摔婴事件发生后,为减轻舆论压力,其母带女儿李某前往新疆。日前,央视记者从打人女孩父亲处得知,母亲已经带着女孩再次离开新疆返回内地,原本在当地联系的心理评估也不得不放弃。

  女孩父亲:女孩父亲向媒体澄清,称此前从未讲过经常打骂孩子。并一再强调,已经向被打男婴家人多次道歉。此外,他说事发前并未发现孩子有任何异常,事后反倒显得很平静。

  他自己也不知道为何孩子会这样做,他希望尽快找出真相,去承担作为孩子父亲应该承担的教育责任。


  质疑:只能让摔婴女孩“一走了之”?


  因涉事女孩李某只有10岁,未到14岁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重庆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于是10岁女孩事后直接随母亲远赴新疆。

  在网上,对涉事女孩只是让其母亲带离“是非之地”的措施,引发网友的激烈质疑:这样的处罚是否“太轻了”?不满14周岁就可以轻易逃脱责罚,为所欲为了吗,这样的规定是不是纵容犯罪?!

  有评论人士认为,社会对未成年人采取一定程度的宽容与保护是合理的,但警方不予刑事立案,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加丝毫惩戒。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也认为,此案不应不了了之,应作为严重刑事案件认真调查。不进行刑事处罚不等于没有任何教育的方式,还是要走法律程序。

  这一事件不但在国内反响巨大,也引起了外媒的关注。美国《纽约时报》和《洛杉矶时报》都对此事进行了报道,《纽约时报》称,重庆“魔鬼女孩”摔婴震惊中国。


  隐忧:“低龄犯罪”增多立法该出手?


  社会学家及心理学家的研究显示,儿童要到大约12岁才开始能够掌管自己的一切,而能分辨对错的成熟道德观念,则要到12至13岁才开始发展。对低于这些岁数的儿童施加刑事责任是苛刻和不合理的。

  然而,已经酿成的悲剧似乎正在对我们发出警示。2004年,黑龙江省巴彦县13岁男孩赵某某强奸了同村女孩,但被害人家属只能发起民事诉讼获取赔偿。就在民事赔偿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某某夜闯女孩家,当其面将其母亲杀害。这一次,赵某某依然仅被处以劳教1年6个月。

  在一些观点看来,“低于14岁不负刑责”对犯罪行为其实是一种放任。据统计,2006~2010年期间,全国法院判决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5年间上涨68%,其中不乏杀人、强奸等恶性事件。

  在严峻的形势下,不少人开始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被害人、行为人和社会其实都有好处,立法机关不应再回避。


  思考: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可行?


  对于是否降低“最低刑责年龄”,学界尚存争议。有人认为降低刑责年龄门槛有助于打击犯罪,也有人认为,犯罪行为低龄化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过早地向未成年人使用刑罚,不利于对他们的矫正。

  这样的说法自然有其道理,但在中国,另一个困境在于,对于未满14岁的“少年犯”,我国几乎没有惩治措施,甚至连矫治措施都不存在。

  事实上,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最重要的目的,是要对这些少年犯进行矫正,而不是惩罚重庆女孩这样的人。将少年犯法者在他们性格形成时期绳之于法,其实是向他们提供有系统的改过自新机会;而对这些幼童施加制裁,可减低他们将来养成一生一世的犯罪习惯的可能性。

  在香港,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长期维持在7岁,2013年提高至10岁。但立法建议者很谨慎地提出了配套方案。对于未满最低年龄的犯罪者,当局也要提供足够的矫正服务。这些经验,其实值得借鉴。


  结语


  有关部门应积极进行调查研判,拿出科学合理的依据。如果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并非不可考虑。 (本文编述:石野樵)


  他山之石


  危险儿童,惩教不可少

  刑罚制度较发达的国家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刑事法治问题,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的刑事政策问题,是一件涉及国家前途的大事。

  少年法院:

  认定有罪但不刑罚

  1899年,美国的芝加哥率先制定了少年法,确立了少年法院审判制度。自此以后,各国相继仿效,专设了少年法院。按照少年法的规定,对于少年犯,即使认定其有罪,一般也不处以刑罚,而分别采取如下措施:①交付特定的保护观察人员,予以教育;②委托给环境良好的家长教养,或送入特设的教育机构;③责成家长教养;④对于恶性较深者,或有生理疾病者,交付特定的感化机关,加以矫正教育,或进行治疗。

  儿童法庭:

  警察主持开改过会

  澳大利亚有比较成功的青少年犯罪矫正制度。有些基层设儿童法庭,法官在听取了法律援助组织、社区与家庭服务机构、青少年司法署等有关单位的建议后,一般会作出三种判决结果:一是判处监禁,二是判令提供社区服务,三是判处罚金或令其接受特殊教育。除了法庭判决,还有一个类似于诉前调解或曰庭外调解、由警察主持的“改过会”。这个“改过会”,是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少年儿童,警察将所有涉案当事人找来,坐成一个圆圈,开一个恳谈会。


  延伸阅读


  罚与恕背后的人性

  罚和恕是一对对立的概念。在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方面,不管是罚和恕,其出发点都应该是公平和人性。

  惹众怒:

  10岁男孩被判15年

  1993年,年仅10岁的罗伯特和的同学乔恩在购物中心拐骗了2岁的陌生男童詹姆士·巴尔杰,并残忍地将其虐杀,事后还计划伪造火车碾过致死的假象。在强烈的舆论愤怒之下,这两位英国史上最年幼的杀人犯被判了15年刑期。许多人认为,心智不成熟的人也可能极为残忍,让他们免于刑责是对受害人极大的不公,也对社会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保权益:

  玛丽·贝尔保护令

  1968年2个月内,11岁的英国女孩玛丽先后虐杀了一名4岁和一名3岁的男孩。精神病学医生证明,玛丽·贝尔是典型的精神变态,但依然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她因此被裁定犯有谋杀罪。1980年,在服刑12年之后,23岁的玛丽·贝尔走出了监狱,她完全改过自新了。1998年,玛丽的自传体小说《无声啜泣》轰动英国,也引来关注。但公众的关注却影响了她和女儿的生活。

  为此,她入禀法院,并于2003年获得英国高等法院的支持,为自己和女儿争取到了一纸保护令:任何英国媒体,都不允许公开报道玛丽及其女儿现在的身份与姓名,该保护令终身有效。这一判例,即对未成年罪犯出狱后身份永久保密的做法,后来也被称为“玛丽·贝尔保护令”。

  文字整理:郑梓锐(署名除外)

  策划统筹:杨丽东

  制图/曹宪尚




(本文转载自佛山日报http://epaper.citygf.com/szb/html/2013-12/13/content_5440074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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