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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义务提高抚养费用吗?
发表时间: 2012-09-29
 

我和前夫6年前离婚,女儿由前夫抚养,我每月负担200元抚养费,现女儿18岁高中毕业考取了大学,需要交付学费等有关费用8000元,前夫提出这些费用我应当负担一半,我觉得自己经济状况不好,只同意承担2000元。于是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支付4000元的抚养费。我可以不付那么多吗?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父母法定的义务,并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免除,但父母的这项义务针对的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再负有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法院依法不应支持你女儿的诉讼请求,你没有义务承担这笔费用。你的女儿已高中毕业,已经成年,你不再对她有抚养义务,你自愿承担2000元,是基于母女之情,并不是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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