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女士咨询,她于去年已办理协议离婚,当时与前夫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姻期间的债务,各自经手各自偿还”,便以为万无一失,双方也没有详细说明债务偿还情况。后来,陈女士才得知早几年前夫向她亲友借去的5万元至今未偿还,而且当时其亲友是直接向前夫交付现金并没有立下任何书面借据。现在,其亲友向陈女士追讨借款,陈女士一直就偿还问题联系其前夫,但前夫却敷衍了事。陈女士求助,咨询自己是否需要偿还该笔款项,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前夫还款。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陈女士向前夫主张的5万元借款,应为陈女士和前夫的夫妻共同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如果陈女士先行偿还全部债务,她有权依离婚协议向前夫追偿。但是,由于本案中其前夫和陈女士的亲友之间并没有立下借据,也无其他证据显示前夫曾向陈女士的亲友借款,则如果陈女士的前夫否认借款,则陈女士及其亲友难以追讨。
启示:
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当事人应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责任和探视权等应列明清单,说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争议有据可依;对需要移交的财产权益例如房产过户、动产交付等,在办理好离婚手续前应完成相关手续或移交。
此外,自然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免日后纠纷,即使是亲人之间,建议尽量签署借据、收条等书面材料;债权人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向债务人划帐,并保留银行交易的票据。万一产生争议,借据、收条、银行票据等都是有效的书面证据,能够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