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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补偿金?
发表时间: 2011-01-24
 

问:我与四位工友于1998年进入某电器配件厂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续签。工作期间,我们五人表现一直良好,严格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办事,工作至今,20105月,单位更换领导,新领导实行开源节流,决定辞退一部分员工,将和我们终止劳动合同,按照签定合同时的约定,我们五人的合同到20112月结束。我们经过多方交涉,得知工厂并不打算给我们补偿金,而我们从《劳动合同法》上得知,工作满10年以上可以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请问我们现在应当如何维权?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这里可以明显看出,新法和旧法的规定是不同的,一般而言,新法不具有溯及力,因此,遇到两法规定不同时,应当按旧法,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你们五人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此,在用人单位不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你们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若用人单位采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向你们支付补偿金,若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你们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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