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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权益受损 还公道法律维权
发表时间: 2011-01-24
 

案例:

近日,某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等十四原告诉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做出判决,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周某等十四原告土地补偿费共计141600元。

周某等十四原告出嫁前分别系被告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分别出嫁外地农村或城镇居民,但户籍未迁移,各原告也未在男方集体经济组织分得土地或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告集体所有部分土地被征用,收到土地补偿款后,分别向本小组村民每人发放土地补偿款7500元、9900元,但却以该村民小组分别制定的“乡规民约”里面规定的“本组村民嫁出户口未迁出的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寄户人口都不能分地。婚嫁户口应迁而未迁人口、寄户人口、非农业人口都不得享受本组的一切待遇”为由拒发放各原告该款项。为此,各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参与分配。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原告婚前就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虽婚嫁外地,属“农嫁居”或“农嫁农”,但户籍未迁为非农户口,也未在男方集体经济组织分得土地或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因此其在原籍的土地承包及其他土地权益仍然存在,土地仍是其主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原告并不以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必然产生失去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是具有被征收土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因此,各原告仍具有参与分配被告土地补偿款的资格。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被告制定的“乡规民约”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内容无效,对各原告是不具法律约束力的。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有力维护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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