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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发表时间: 2013-07-29
 

  2012年10月,佛山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在我市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今年上半年,全市首批80名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334人次,对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期,市检察院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展开调研,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发现的问题

 

  (一)合适成年人数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我市目前约有80位合适成年人,主要以市直机关工委、团委、妇联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主,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如南海、顺德两区,外市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较为突出,无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按期到场甚至不愿到场的情况十分普遍,而该区域所属地的合适成年人数量资源却十分有限,导致办案机关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既没有法定代理人到场,也没有合适成年人到场;或者只能由同一合适成年人辅助同一案件的多名未成年共犯的情况。

 

  (二)合适成年人未能充分履行职责。由于合适成年人大多未经过专业培训,在参与刑事诉讼中更多履行的是监督之职,即监督办案机关的办案行为是否合法,而在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沟通、抚慰、教育等方面做得还不够充分。例如,有的专业型合适成年人因社会工作繁忙无法全心投入;有的合适成年人缺乏未成年人工作经验,未懂得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的沟通方式;还有的合适成年人对缺少对该制度的充分认识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欠缺,在参与讯问或审判过程中与未成年人沟通的层次较浅,仅作为旁听者。导致该制度形式化,不能真正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三)不同诉讼阶段的合适成年人不一。根据《规定》,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阶段,办案机关一般应当通知同一名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此举有助于保证对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教育的同一性,消除涉罪未成年人抵触情绪和戒备心理,更有利于合适成年人配合法庭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教育及判后矫治工作。但在实践中,参与诉讼工作的合适成年人一般都是社会工作者,其本身的流动性较大,可自由支配时间段较少,无法配合办案机关通知的时间到场参与,致使部分案件存在两名或以上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同一名未成年人不同诉讼阶段的现象。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构建稳定队伍。一是在合适成年人队伍的构成、人员数量等进行一定的调整。在原来的关工委、团委、妇联的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增加心理咨询师、志愿者、退休教师、居委会干部等人员,择优聘任优秀的人员到岗,并在镇、街道增配多名责任心强、善做未成年人工作的,有一定的心理调试能力的人来充实合适成年人队伍。二是加强对合适成年人履行职责的监管。办案机关若在办案中发现合适成年人没有履行相关职责,应及时提出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及时取消合适成年人资格。三是完善合适成年人队伍激励机制。建议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补贴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适当提高到场的合适成年人的补偿费用等。

 

  (二)加强对合适成年人的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对合适成年人人选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培训,使其明确职责,熟悉如何正确行使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如何缓解未成年人心理压力,以及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同时,在培训内容上,应注重帮助合适成年人改进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的方式、方法,提高履职能力。

 

  (三)加强对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宣传运用,发挥维权作用。为有效发挥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一方面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涉罪未成年人就合适成年人的概念和内涵进行详细的阐明与解释,使其了解该项制度;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加强与合适成年人联系,做好考核评估工作,对表现优秀的要给予表彰和鼓励,并切实履行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职责,做好合适成年人人选的统一调配工作。

 

(佛山市检察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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