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萧某是某民办中学初三的学生,2010年中考时以总分全市第三的成绩考入市某重点中学。该民办中学为扩大招生,将萧某的大幅照片以及介绍萧某如何从一个普通孩子在学校老师的教育下一步步提高成为优秀生的文字张贴在学校门前的宣传栏内,以宣传自己的办学成绩。
萧某的家长要求学校将萧某的照片以及文字材料撤换下来,学校却认为这对萧某并不造成损害,而且学校宣传的都是事实,不同意撤换。
无奈之下,萧某的父亲以萧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萧某为原告将该民办中学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学校立即停止对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学校向萧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
法庭审理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学校在一个月内从宣传栏上撤下萧某的照片和宣传的文字资料,并赔偿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损失1000元。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任何人干涉、盗用、冒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公民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检察官说法:
在一般人看来,使用某人的姓名和肖像宣传其成绩,对被宣传人是有益的,不能算作是侵权。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案的被告学校作为一所民办中学,使用萧某的姓名和肖像进行宣传显然在客观上会给自己带来一定利益——吸引更多的学生报考本校而收取更多的学费。所以,被告学校以营利为目的且未经萧某本人及监护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和肖像,构成了对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犯。
但本案也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萧某是被告学校培养的学生。因此,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学校在一个月内从宣传栏上撤下萧某的照片和宣传的文字资料,并赔偿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损失的协议”是适当的。
15岁的萧某是某民办中学初三的学生,2010年中考时以总分全市第三的成绩考入市某重点中学。该民办中学为扩大招生,将萧某的大幅照片以及介绍萧某如何从一个普通孩子在学校老师的教育下一步步提高成为优秀生的文字张贴在学校门前的宣传栏内,以宣传自己的办学成绩。
萧某的家长要求学校将萧某的照片以及文字材料撤换下来,学校却认为这对萧某并不造成损害,而且学校宣传的都是事实,不同意撤换。
无奈之下,萧某的父亲以萧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萧某为原告将该民办中学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学校立即停止对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学校向萧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
法庭审理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学校在一个月内从宣传栏上撤下萧某的照片和宣传的文字资料,并赔偿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损失1000元。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任何人干涉、盗用、冒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公民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检察官说法:
在一般人看来,使用某人的姓名和肖像宣传其成绩,对被宣传人是有益的,不能算作是侵权。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案的被告学校作为一所民办中学,使用萧某的姓名和肖像进行宣传显然在客观上会给自己带来一定利益——吸引更多的学生报考本校而收取更多的学费。所以,被告学校以营利为目的且未经萧某本人及监护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和肖像,构成了对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犯。
但本案也确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萧某是被告学校培养的学生。因此,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学校在一个月内从宣传栏上撤下萧某的照片和宣传的文字资料,并赔偿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损失的协议”是适当的。
(来源:佛山市检察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