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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合适成年人"参与涉罪未成年人诉讼在佛山实行
发表时间: 2012-12-06
 

“现在开庭!”法槌敲落时,17岁少年杨光紧张地看了李永雄一眼,很快又把头埋低。还不满17周岁的杨光,老家在重庆的一个小山村。11月8日这天上午,他被控涉嫌故意伤害罪,坐在了佛山市高明区法院的被告席上。63岁的老教师李永雄,这天以“代理家长”的身份陪杨光走完了庭审程序,他还恳求法院能予以轻判。

开庭之前,杨光在看守所呆了近四个月,他远在3000里外的父母最终没能赶来。不过,随着新刑诉法实施,今年10月,佛山在全省率先推出“代理家长”制(即“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杨光意外地成为首例适用者。

“一切都要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作为外来人口最多的省份,在广东像杨光这样的涉罪未成年人,数以万计。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10月至2012年10月三年间,广东省检察机关受理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共29530人,其中14至18周岁年龄段的犯罪嫌疑人占83.9%,另据省关工委的不完全统计,有59.8%未成年犯都是外地籍,而在部分珠三角地区法院,外地籍未成年人罪犯甚至已占到未成年犯总数的九成以上。

15岁初中毕业,16岁外出打工。在家人眼里,杨光曾是安分的乖孩子。那么,从学校步入社会,从老家来到他乡,这些湮没于数据中的杨光们究竟是如何开始犯罪?当他们首次接受刑罚,又将何去何从?

对于自己的职责,“代理家长”李永雄说:“亲情的抚慰是最重要的。当然也多了一份监督的权利,一切都要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别样的“亲情”

杨光的家,在重庆市綦江区的一个边远山村,近乎赤贫。其父五年前因病卧床至今。奶奶已87岁。杨光出事后不久,镇政府来电话通知杨妈妈去领通知书。9月的一天,高明法院来电,询问她能否到场。她犹豫再三,最终还是痛苦地表示“真没法来”。

在确定杨光的父母不能到场后,高明法院少审庭副庭长仇文华便寻思要找个“代理家长”,“亲情在庭审中的作用还是很大的,很多小孩子心智不成熟,在庭上会恐惧、紧张,有个大人陪伴身边,会大大缓解他的情绪”。

正因如此,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10月12日,佛山率先在广东省内启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按照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讯问或者审判涉罪未成年人时,在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不宜在场的情况下,应通知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并履行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李永雄正是首批获聘的“合适成年人”。他从教多年,曾是高明关工委主任,从2010年起任高明法院的护航志愿者,已协助审理30多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仇文华想,就是他了。李永雄二话没说接了这活。

10月底的一天下午,杨光第一次在看守所见到了李永雄。会见之后,李永雄跟杨光的妈妈取得电话联系,并将了解到杨光家及杨光本人的情况,写了一份调研报告交给法庭,并在庭上替杨光求情。

11月8日,高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庭后,在法院安排下,李永雄与杨光再次单独见面,他告诉杨光:“你的父母还是很关心你的,你永远还是他们的孩子”。这时,杨光哭了起来。

(注:为保护未成年人,文中杨光为化名)

来源: 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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