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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要求不得公开或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照片
发表时间: 2014-01-07
 

  最高检日前发布新规定,强调要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避免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

  2013年12月31日最高检下发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和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办理,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必须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人辩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等等。

  规定提出,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应当成立专门办案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

  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应当及时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对其进行救助。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可以适当放宽救助条件、扩大救助的案件范围。

  未成年人有权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到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讯问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到场并未明确。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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