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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拟出新规严厉打击“两非” 弱化和消除男孩偏好
发表时间: 2014-09-28
 

  随着我国“单独二胎”政策放开,许多家庭为求儿女双全,不惜采用各种方法测试胎儿性别,甚至为提高胎儿性别鉴定的准确率,铤而走险,通过非法渠道“寄血验子”,将血液样本和B超检查单带到境外,以鉴定胎儿性别。

  为加大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的力度,9月3日,国家卫计委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食药总局发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新规明确规定,介绍、组织实施“两非”行为的,最高可处罚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两非”行为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该征求意见稿也明文要求,各级卫生计生、公安、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两非”行为的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我国各省市也在不断加大“两非”管理力度,建立有奖群众举报机制,对“两非”孕妇进行行政处罚,以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两非”行为。

  “两非”孕妇或面临取消生育指标

  据媒体报道,近日,佛山三水区的两对夫妇因私下鉴定胎儿并进行非法引产后,分别被收回了二胎生育指标。无独有偶,浙江温州龙湾区性别比治理办公室联合区公安分局相继破获了两起非法血液鉴定性别案件,逮捕相关涉案人员4名。涉案的孕妇也被取消了生育指标。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陈志律师表示,从法理上来讲,每个公民都有生育的权利,孕妇鉴定胎儿性别后引产虽属个人道德范畴,但是这种行为不仅剥夺了女胎的生命权,而且将导致社会男女比例失调。因此,通过医疗设备检测实现选择性生育是不可取的。

  根据此次征求意见稿,相关卫生计生部门将加重对涉嫌“两非”从业人员的罚款,并未提及“两非”孕妇将会受到惩罚。但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经批准再生育的孕妇,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将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这就意味着,“两非”孕妇若被取消二胎资格,将按超生处理。

  据了解,除广东省外,山东、浙江等地的“两非”孕妇,也面临类似惩罚。例如,山东省制定的“两非”规定中,就明确要求,对持二孩生育证明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佳介绍,目前许多省市根据自身情况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两非”孕妇要面临取消二胎和行政处罚的危险。“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来讲,只要发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相关行政部门完全可以视作个人已主动放弃二胎。”

  法律漏洞要及时补

  据悉,我国各省市在地方性法规中均明确规定,已婚育龄妇女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要出具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但随着医学技术不断进步,目前妇女受孕7~8周后,即可通过DNA母体血液等方式测出胎儿性别。因此,在这个时间差内,许多孕妇鉴定完胎儿性别后,即已采取堕胎或保胎措施,而不必等到受孕14周后再终止妊娠。

  因此,有律师表示,不仅要填补法律漏洞,具体细化地方性法规,而且还要完善地方性法规的配套文件。

  另外,随着受孕流动人口日益庞大,许多“两非”从业人员常采取“打一枪换一地”的形式,使监管难度加大。

  针对“两非”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四部委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鼓励举报违规行为。山东省已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对举报查实的举报人给予2000元到5万元不等的举报奖励。对于重点人群,则落实包保责任制,做到孕情早发现、早服务、早管理。

  对于“两非”这个难题,我国目前仍以行政处罚为主。计生、法律界人士认为,应降低入刑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从事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的,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安徽省卫计委副主任高俊文认为,这一规定只限定没有执业资格的人,但实际上一些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或医疗机构从事“两非”就无法惩处。建议取消犯罪主体的资格限制,并明确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以起到威慑作用,提高违法成本。

  “出生性别比恢复正常需要标本兼治。”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专家组组长、南开大学教授原新说,治标主要是约束行为,严厉打击“两非”;治本则需要普及社会性别平等和社会性别主流化意识,这是弱化和消除男孩偏好的长效根本举措。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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