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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 2017-08-25
 

链接: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实施办法.doc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二条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同时,《佛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佛府办〔2017〕5号)第二条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其享受标准增加20%的救助金”。

二、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广东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保〔2008〕4号)。

(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5号)。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内容分为4个部分,包括分类救助原则、分类救助标准和范围、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救助、工作要求。

一是统一了分类救助标准,将救助标准统一为“按我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20%的分类救助金”。

二是明确了家庭困难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救助措施。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临界标准、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年满18周岁无业一、二级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其个人享受全额低保待遇。

三是扩大了分类救助对象的范围。将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以及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残疾人员,患血友病且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人员,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和在读子女纳入了分类救助对象范围。

四、有关情况说明

(一)一户多残的定义为“一户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里有两个或以上的残疾人(残疾不分等级);老残一体的定义为“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残疾不分等级)”;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定义为“无经济收入来源”。

(二)低保临界标准统一按我市低保标准上浮50%确定。

(三)新《实施办法》中的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

(四)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临界标准的年满18周岁无业一、二级残疾人单独立户后,其本人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临界标准的年满18周岁无业一、二级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不再认定为低保对象。

 

(来源:佛山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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