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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言:将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纳入立法评估全过程
发表时间: 2015-03-13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法修改列入立法计划,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而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为了从立法源头推进依法治国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人大代表纷纷建言献策,建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男女平等有关内容,将性别意识纳入立法全过程。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应注重顶层设计 

  在全国人大代表李秋看来,我国男女平等工作目前开展得很好。“从法律上说,出台了很多有益于妇女儿童的政策法规;从立法层面说,比如准备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就是对妇女儿童的一个保护;从政策层面上说,比如国家实施的配额制,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干部队伍中要求的女性构成比例等,这些都是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践行。” 

  但她也看到,“确实还存在一些不足:男女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留守妇女、儿童的安全及权益受侵害事件等等”,她说,“这些都需要我们在顶层设计的同时,加大对这些群体的关照。”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妇联主席吴洪芹同样认为,“现实中还存在一些法律政策执行不到位现象,妇女受歧视、儿童权利被忽视等现象也时有发生,由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男女平等问题的本质是权利问题。吴洪芹指出,现实中由于一些法律政策未能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导致妇女在事实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更有村规民约“理所当然”地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广大妇女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 

  如2013年社会救助法(草案)规定:由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员经户主同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这一规定看似中立,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户主往往是男性,这类规定可能会强化男性对社会救助资源的控制和享用,不利于促进性别平等与家庭和谐,有悖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吴洪芹指出。 

  从源头上保障妇女权益必要且可行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妇联副主席高莉认为,男女平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男女平等是党的十八大重申的基本国策,作为专门规范立法行为的法律,草案应当贯彻落实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并在具体条文中体现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是承诺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社会发展和决策主流的首批49个国家之一。新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特别强调‘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高莉道出立法法中体现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性。 

  吴洪芹注意到,草案的一个重要亮点就是在程序上增加了法律案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法律和立法后评估等方面的规定,“这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她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将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作为立法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立法评估全过程,使之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即在法律案制定、实施和评估全过程中体现性别平等意识,科学考量法律政策的实施对男女两性产生的不同影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损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保障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真正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 

  目前,在全国妇联积极推动和指导下,一些省区市已经探索建立了法律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用社会性别视角对即将出台的法规进行专门评估、提出意见,并将其确立为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必经环节,取得了良好效果。 

  实践证明,开展法律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从源头上保障妇女权益,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但地方机制不能对国家层面的政策法律进行评估。因此,“应当在国家层面将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作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题中之意贯穿于立法和司法的全过程。”吴洪芹说。 

  建立性别平等评估咨询机制要科学民主 

  对于如何在立法源头建立性别平等评估咨询机制,吴洪芹给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建立国家层面的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咨询机构。成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咨询委员会;二是明确法律政策评估咨询的重点,关注并促进将社会性别平等纳入决策主流;三是确定法律政策评估范围,将性别平等理念纳入法律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纳入政府重大项目和规划编制实施的全过程;四是建立法律政策评估程序,重点抓好四个环节,即立项—起草—审核—后评估;抓好五个步骤,即接受委托—收集研判信息—论证评估—提出建议意见—给予反馈答复,推动性别平等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中国在立法上对妇女儿童是非常重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立法是要取得人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既要科学立法、反映客观规律,还要民主立法,听各方意见。“现在全国人大代表当中,多数是男性,少数是女性,但全国人大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这说明大家都认可要保护妇女的权益。”因此他强调,“人大是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人大也是代表妇女的。”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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