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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 2015-01-14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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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扶贫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2005〕9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对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贫助学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助学原则

对符合本市资助政策条件,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生,以及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等院校大学新生实施全过程资助政策,确保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其中,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按《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关于广东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佛财行〔2011〕43号)执行,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按《佛山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佛财行〔2013〕75号)执行,本办法不再重复。

二、助学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就读我市经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幼儿园且满3周岁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

(二)具有本市户籍,就读市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三)具有本市户籍,入读省内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

三、认定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均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在校在园学生。

(二)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在校在园学生。

(三)属于城镇“三无”救济对象的在校在园学生。

(四)孤儿。

四、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学前教育阶段给予保教费和伙食费补贴,每人每年30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给予生活费补贴,小学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每人每年1500元。

(三)入读省内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大学新生给予一次性学费及路费资助。专科层次省内补助4500元,省外补助5000元;本科层次省内补助5500元,省外补助6000元。

五、申请时间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时间。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20天内,入读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大学新生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20日前,入读省内外全日制成人高校的大学新生申请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审批程序。

1.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资助学生填写《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资助申请手续。

(1)就读学前教育和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区属学校的学生向就读学校(幼儿园)提交申请,由就读学校(幼儿园)加具初审意见,对审核无误的复印件证件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并将申请表连同相关证件复印件送镇(街道)教育部门审核。镇(街道)教育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区教育部门审批。

(2)就读市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和入读省内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大学新生直接向户籍所在区教育部门提交申请,由区教育部门审批。

(3)区教育部门审批同意后,反馈审批信息,并填写《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汇总表》(见附件2)和《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明细表》(见附件3),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拨款,并由区财政部门将助学资金拨付给受助学生。

(4)就读学前教育和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市属学校的学生,资助申请经就读学校(幼儿园)初审后送市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审批后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拨款,并由市财政局将助学资金拨付给受助学生。

2.需提供资料清单。

(1)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在校在园学生提供居民户口簿、《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金领取存折(相关证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下同)。

(2)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在校在园学生提供居民户口簿、《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五保金领取存折。

(3)属于城镇“三无”救济对象的在校在园学生提供居民户口簿、《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低保金领取存折或五保金领取存折。

(4)孤儿提供居民户口簿、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孤儿发放金领取存折。

(5)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学生还需提供该机构开具的证明,证明参考格式见附件4。

(6)学校对学生所提交资料有异议的,由学生本人提交户籍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7)就读市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交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8)入读省内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经广东省招生考试机构核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

六、资金来源和发放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资金由各级财政全额负担,纳入财政每年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二)就读学前教育和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资金由学生学籍所在市或区财政负担。市属学校的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的由区财政负担。

(三)就读市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入读省内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助学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区财政负担。

(四)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助学资金按学期发放;入读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大学新生,助学资金实行一次性发放。

(五)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学生,助学资金统一划入集中供养机构的银行账户;入读省内外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学生,助学资金划入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资金,划入领取民政救助金存折。所有助学资金不得采取现金方式发放。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我市重要民生实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资助档案制度。

建立健全各类教育资助档案制度,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申请表》、《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汇总表》、《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明细表》以及资金申请、划拨等资料要按学年整理装订成册,形成专门的资助档案资料,由学校、教育部门集中保管,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三)落实资助经费,强化资金管理。

各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或纳入原有的扶贫助学专项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账核算。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资助经费资金划入该专户管理,每学期支付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直接从专户划拨,确保专款专用。健全财务审计和监督机制,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加强审核,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财政资金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

各区、各学校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资助政策。通过学校、媒体、网站等开展多种形式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资助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五)按时报送相关报表。

各区要在每学期划拨资金后10日内,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大学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实际发放情况填写《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和《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发放明细表》报市教育局备案。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发关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5〕228号)、《关于解决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佛扶字〔2005〕6号)、《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8〕80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生活费资助标准的通知》(佛府办〔2012〕54号)同时废止。

(二)佛财行〔2011〕43号文中涉及上述废止文件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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